![]() |
关于开展全市“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
根据浙公通 [2006]75 号文件要求和 5 月 10 号全省 “ 多合一 ”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 “ 多合一 ” 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 “ 多合一 ”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重大火灾事故为目标,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净化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努力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 组织领导 为切实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活动 ,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以常务副市长祝维伟为组长,市办公室副主任何吉军为副组长,吴建伟(市公安局)、何应斌(市国土资源局)、张群(市建设局)、周子平(市工商局)、洪小雁(市安监局)、金辉(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大队)。各镇乡、街道(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于 5 月 26 日前 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对象及目标 整治对象:所有存在“多合一”现象的建筑(企业),重点是在镇乡(街道)和行政村范围内的企业、出租房、家庭作坊等。 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发现一家,整改一家,使建筑“多合一”现象基本得到消除,消防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 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显著增强, 社会消防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整治工作安排与步骤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从 5 月中旬开始,到 11 月中旬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阶段( 5 月中旬 — 5 月下旬)。认真分析本地 “ 多合一 ” 建筑的安全现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迅速部署,层层发动,及时在报刊、电台上公布专项整治对象、内容、要求,努力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 组织参加整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一次培训,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熟知整治标准,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排摸检查阶段( 5 月下旬 — 6 月底)。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全面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列出重点,建立台帐。 对排查出火灾隐患严重的单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进行公告其火灾隐患情况和整改期限。并应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提请市政府公布为挂牌整治单位,落实责任部门,实施重点督办,限期消除 。在整治过程中,市政府设立举报电话( 8895119 ),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设立举报电话。 (三)集中整改阶段( 6 月底 — 9 月底)。对检查排摸出来的 “ 多合一 ” 建筑,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采取 “ 关、停、改、搬、防 ” 等有效措施,督促单位逐项逐条整改落实,确保隐患得到真正消除。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依法发出整改通知,实施重点督办,对整改难度较大,牵涉部门较多的火灾隐患,提请政府召开协调会,研究整改措施,确保整治到位,对整改不力的单位,该实施处罚的要依法实施处罚,该停业的要依法实施停业,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 (四)验收巩固阶段( 9 月底 — 10 月底)。整改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 (五)总结提高阶段( 10 月底 — 11 月中旬)。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表彰整治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镇乡、街道、(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整治工作形成书面材料,于 11 月 10 日 前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重要举措, 也是巩固与深化各类整治活动的重要后续措施。 对于推进“平安浙江”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部门联动。这次专项整治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线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督办”的原则,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各镇乡(街道)政府、兰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要组织参加检查的人员学习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熟知整治标准,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职能部门要加强业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和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隐患整治措施。 (三)强化措施,全面整改。要根据《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附后),结合本地实际,坚持边查边改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多合一”现象,要确定专人,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实行“一对一”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跟踪整改进度,反馈整改情况。对整改难度大、牵涉面广的“多合一”建筑,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协调,研究对策措施,提出整改意见,限期予以整改。对无法整改、火灾隐患严重的单位以及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该停产停业整顿的,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要完善“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监督一级”的机制,对整治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多合一”建筑消防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群众,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火灾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要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61 号),针对业主和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附件:《浙江省 “ 多合一 ” 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二 00 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 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第一条 为预防“多合一”建筑火灾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办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多合一”建筑(含出租房)指集生产、库房或经营与员工集中居住为一体的两种用途以上的,在用的地上建筑。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层数不超过 6 层、高度不超过 24 米 ,总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的 “ 多合一 ” 建筑(下称建筑)的消防安全整治,不适用于已建住宅建筑内,增设生产、库房或经营功能的改建项目的消防审核。 员工集中居住指“多合一”建筑中员工居住人数超过 5 人的居住部分。 第三条 本标准为该类建筑在现阶段无法做到彻底整改完成前的一个过渡阶段的最低标准,各地执行时应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标准不得低于本标准。 第四条 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建筑耐火等级可降低为三级,但只能从事丁、戊类生产、储存及无明火、非人员密集型的经营。 第五条 建筑的不同功能区应进行防火分隔,其分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 小时,楼板和其它重要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 小时。建筑内疏散楼梯应按封闭楼梯间的要求设置。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的房间内装饰的顶棚、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材料,且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建筑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第六条 建筑严禁从事甲、乙类火灾危险物品生产或储存,严禁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确定按《建规》执行。 建筑生产场所严禁存放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因工艺需要时,可少量分类存放,存放量不得超过 1 天的使用量。 第七条 员工集中居住、走道、储藏室等部位严禁储存和使用液化石油气。建筑内如需设厨房时,宜为独立防火单元,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00 小时的非燃烧体隔墙与其他场所分隔;宜靠外墙布置,设置可开启窗;液化石油气量贮量不大于 15 公斤时,可直接存放在厨房内,超出该量的应在建筑外独立设置液化石油气燃气钢瓶储存间,并在靠地坪处设置通风百叶,储量不应大于 50 公斤。 第八条 自备柴油发电机宜独立设置,确有困难需设在建筑内的,应在建筑底层靠外墙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小时的隔墙和 1.5 小时的楼板分隔,通向建筑内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储油间应独立设置,储油量不大于 8 小时用量。 第九条 总蒸发量不超过 100 升 / 小时的锅炉房可贴邻建筑设置,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一层,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低于 1.5 小时的楼板与建筑隔开,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且不得布置在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下面或贴邻。 第十条 建筑的员工集中居住部分应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建筑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设置标准应符合《建规》的要求。当独立设置安全出口、通道有困难时,可利用屋顶平台、相对独立阳台等空间为避难场所,毗邻避难场所一侧的隔墙除安全出口外,严禁设置门、窗、孔、洞;若必须设置时,应有防火措施。建筑的门、窗严禁设置铁栅栏等阻碍人员安全疏散的构件。安全出口门的门锁不应采用普通锁具,宜采用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或推闩,其中一层直通室外的门及员工集中居住部分直通安全出口的门必须设置防火型报警逃生门锁系统。窗户如确需设置铁栅栏的,应开设逃生出口。 第十一条 员工集中居住部分住宿的员工数量不应超过 0.4 人 /m2 ,每间房住宿人员数最多不应超过 8 人,总人数不应超过 25 人。凡员工集中居住的建筑,应在走道和房间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装置,并在靠外墙窗口内侧位置设置便于逃生装置使用的固定挂钩。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 pvc 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员工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加热电气设备及 60 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三条 疏散走道、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超过 10m 2 的宿舍应设置应急照明,小于等于 10m 2 的宿舍需配置便携式照明工具。 第十四条 建筑内应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五条 建筑内应设置独立式报警装置,装置应设于人员经常停留的走道、生产、库房区等处,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控制室相对独立并固定,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 第十六条 建筑中可燃物较多的生产车间或库房、厨房及公共走道宜设置局部应用喷淋系统 。局部应用喷淋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